《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注意稅務部門也有對應的職責:一般情形下,申報期屆滿 ,如果你是已登記的正常納稅人,稅務部門應當在申報屆滿次日向你發責令限改通知書,同時可按六十二條進行處罰。如稅務部門沒有及時向你單位下發責令限改文書,你能搶在稅務部門下發文書前補申報,還是可以免受處罰的。
友情提醒:及時申報是作為辦稅人員(財務人員)的基本素質,因為你的失誤導致單位受罰是你的不對。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可以按《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辦理延期申報。 經主管稅務部門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